原文如下:
关于子公司收到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年8月15日,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制酸”)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灌南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102号,灌环罚【2018】103号),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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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灌环罚【2018】102号)的主要内容:
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2018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公司针对《关于依法查处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通报》(连环发【2018】114号)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你公司相关环评资料,根据“关于对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0万吨硫磺制酸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的批复(连环表复【2014】61号)”,该项目原厂址位于园区新港大道东南侧、经八路东侧地块,调整到原奥德赛公司(新港路北侧、经二路东侧)及中能化工部分闲置地块内。2018年3月12日你公司与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签订“三同时”委托检测合同,今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还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取得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你公司98%硫酸290000T/A和20%发烟硫40000T/A生产线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生产。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月;
2、你公司98%硫酸290000T/A和20%发烟硫酸40000T/A生产线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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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灌环罚【2018】103号)的主要内容:
江键:2018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亚邦制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98%硫酸290000T/A和20%发烟硫酸40000T/A生产线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生产。你作为该公司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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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目前,亚邦制酸已启动“98%硫酸290000T/A和20%发烟硫酸40000T/A生产线”环保“三同时”验收程序,相关自主验收材料已备齐,待企业恢复生产后立即组织验收。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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